广州天河区二手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过户纠纷律师 鑫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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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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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案例:  小谦以10.3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3系车,车主是小豪,由某美公司提供购售服务,服务费2800元由小谦支付。三方共同签订《人人车定金协议书》,除约定价款、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外,还约定小豪有义务向小谦、某美公司讲述车辆真实情况,如有故意隐瞒视为违约等内容。该协议书手写备注“此车需要到公司进行一个复检,如没问题可以提供保修服务”。小谦给了定金3000元。签约后,小谦与小豪共同到*的检测中心对宝马车进行检测,经外观检测(并未检测发动机、缸盖等)结论为车辆可以正常行驶,由于涉案车辆年限较长,故某美公司不对涉案车辆提供质量保证,也未提供质量保证书,小谦亦知悉某美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务。检测完毕后,小谦向小豪支付剩余价款10万元,小豪出具了收据并将车辆交付小谦。接收车辆的同日,小谦在驾驶该车返回住所过程中,发现车辆发动机报警,失去动力并熄火。小谦立即联系小豪、某美公司,并将车辆送到*地点进行检查维修。

 

检修行经开缸检查发现车辆的发动机缸体表面有凹槽及螺纹损坏,凹槽的形成非发动机正常磨损,而是由于缸体表面受到外力作用碰撞、摩擦所致,按照宝马官方维修标准必须更换缸体,但更换缸体费用巨大,可尝试采用不换缸维修方法,但不能保证发动机整体耐用度。随即,小谦向小豪、某美公司提出要解除三方合同、小豪应返回购车款10.3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定金3000元,小豪拒绝,遂成讼。*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定金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小豪是否违约?小谦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首先,涉案协议书并未约定交付车辆的质量标准,在车辆买卖合同订立时,小谦已经知道车辆为二手车使用年限较长,且该车辆存在故障尚未完全修复,可以认定小谦与小豪是针对存质量瑕疵的车辆达成了购买和出售的合意。既然买卖的车辆是瑕疵车辆,因此交付车辆的质量标准无法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应以符合合同目的标准履行。

 

其次,小谦购买车辆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即可正常行驶,但在小谦接收车辆离开当天,涉案车辆即发生故障熄火,经检测确认发动机缸体表面有凹槽及螺纹损坏需要进行维修,该故障已较大影响车辆的主要功能,涉案车辆不能满足小谦订立合同目的的基本需求。

 

*三,涉案协议书虽未约定质量异议期和质量保证期,但小谦在接收车辆当天即向小豪提出质量异议,应认定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虽小谦在购买时已进行车辆检测,但检测并不足以使其发现发动机已存在的故障,且小谦、小豪、某美公司均确认小谦在购买涉案车辆时不知发动机缸体存在故障,现涉案车辆暂无法使用,小谦表示不同意对车辆进行维修,小豪、某美公司亦表示其不承担维修费用,标的物暂无法修复,标的物基本效用已显着降低,因此,小豪应承担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邹强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25年,系*刑事辩护、婚姻法、民事诉讼、债务纠纷、公**、合同法、经济法律师,为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刑事辩护、离婚案件、房产纠纷、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及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特、思维敏捷获得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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