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离婚纠纷律师 离婚车辆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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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离婚纠纷中,一方认为机动车属双方共同财产,主张予以分割的基础是要证明该机动车为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向法庭出示购置机动车的发票即可,发票日期在双方结婚之后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的标准进行分割。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机动车给夫妻双方,并没有明确的赠与合同表明机动车到底是赠给自己子女的还是赠给夫妻双方的。我们认为应当对照《婚姻法解释(二)》*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将涉案车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较高人民*做出如此解释,可谓用心良苦即“婚前双方是两家,婚后双方一家亲。”我们认为不论是机动车也好还是房产也好,都是父母赠与的价值较高的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可以参照使用。

 

确定完车辆的价格后,即可对车辆进行分割。

 

车辆属于不可分物,在分割时能采用的三种方式为:补偿、竞买和**。补偿是指由一方获取车辆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竞买是建立在双方均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由人民*主持,由双方叫价,**者获取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是建立在双方均不主张车辆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根据双方的申请对车辆进行**,再将**所得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

 

**,协商式。待分割车辆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也是比较快捷和便利的确定方法。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人民*记录在案,在此基础上再对分割的方式进行调解或判决。

*二,评估式。若双方无法就车辆价格协商一致的,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机动车的价值进行鉴定,然后以评估的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关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6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如果机动车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没有驾驶证的一方能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我们认为可以。驾驶证只是有资格驾驶车辆的证明,夫妻一方没有驾驶证的可以在日后考取,并不因此就必然丧失机动车的所有权。《婚姻法》*三十九条的规定了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到机动车的处理上,如果女方确实因为自身或者照顾孩子的需要,请求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的,*应予支持。

 

实践中也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夫妻离婚之时,双方对孩子归女方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机动车具体应该归谁有争议。男方表示自己租住的房子离单位很远,需要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主张自己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给付女方价款。女方表示,自己租住的房子离孩子的学校距离也很远,自己需要每天接送孩子上学,没**动车的话会给自己和孩子造成很大的不便,也主张自己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给付男方折价款。*审理后,本着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将机动车的所有权判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支付男方一定的折价款。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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