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律师 专业婚姻法律师 家庭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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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102日,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某、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儿子唐某乙归李某某所有。唐某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李某某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

 

唐某于20119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唐某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甲、唐某乙。各继承人因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屋的继承问题分歧很大,协商不成,唐某甲诉至*,要求认定财富中心房屋为唐某遗产,由唐某甲、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咨询    

 

李某某、唐某乙认为:虽然该房屋是以唐某名义购买,但根据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财富中心房屋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财富中心房屋是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唐某的遗产。

 

唐某与李某某虽然在《分居协议书》中约定了该房屋归李某某拥有,但直至唐某去世,该房屋仍登记在唐某名下。故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唐某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提示:二审*未采纳该审判观点)该房屋的一半为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为唐某遗产,应均分为三份,由李某某、唐某乙和唐某甲均分。关于唐某甲名下的其他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和唐乙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财富中心的房产归李某某个人所有,上诉理由为: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性质应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财富中心房屋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都应以唐某与李某某的有效婚内财产约定确定其归属。

 

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房地产律师,着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

 

李某某、唐某乙认为该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唐某与李某某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唐某甲认为该协议系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认为,本案中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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